105學年度課程規劃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105學年度課程規劃-財經法學組
A. 財經法學組 Program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一、最低畢業學分數: 畢業學分:36 必修學分:15 選修學分:21 二、專業必修科目:
三、專業選修科目:
四、重要相關規定: 1、一百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本所研究生,經選定本組者,不得更換組別。 2、九十九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本組研究生,自一百學年度(含以後),其畢業學分除課程規劃另有規定外,依本組課程規劃之相關規定辦理。 3、專業必修科目,應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修足。專業必修科目未全部修畢及格者,其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不予受理。 4、本所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所開授法律專業科目,其學分數均得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碩專班及其他推廣教育課程不在此列) 5、公平交易法專題研究、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勞動法專題研究、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環境法專題研究、原住民族財經法律問題專題研究,七科目必選二科目,總計為六學分為專業必修。選修二科目以上者,其超過六學分以上之學分數,均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 6、本所研究生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開授之科目,應經學業導師事前書面同意,其學分數始計入選修之畢業學分。 7、校際選課以經本所同意者為限,至多六學分,其餘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 8、九十九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本所研究生,未依入學當年課程規劃修畢必選核心課程者(一)(二)兩組者,自一百學年度(含)起,修畢財經法學組專業必修科目七科目擇二必修之學分總數合計與原已修畢之核心課程學分總數合計達12學分以上者,視同已修畢其入學年度之課程規劃所規定之核心課程要求。 9、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且無法律相關專業考試證照者,入學後須補修本校學士班法律學士學位學程之院基礎學程與法律核心學程法律科目至少五科(不列入研究所畢業學分)。 10、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應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修習並提出證明。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105學年度課程規劃-法律實務組
B. 法律實務組 Program on Judicial Practice 一、最低畢業學分數: 畢業學分:36 必修學分:15 選修學分:21 二、專業必修科目:
三、專業選修科目:
四、重要相關規定: 1、一百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本所研究生,經選定本組者,不得更換組別。 2、專業必修科目,應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修足。專業必修科目未全部修畢及格者,其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不予受理。 3、本所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所開授法律專業科目,其學分數均得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碩專班及其他推廣教育課程不在此列)。 4、民法專題研究、刑法專題研究、國際法專題研究、行政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商事法專題研究,七科目必選二科目,總計為六學分為專業必修。選修二科目以上者,其超過六學分以上之學分數,均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 5、本所研究生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開授之科目,應經學業導師事前書面同意,其學分數始計入選修之畢業學分。 6、本組畢業生之學位論文應以實務問題及其解決方案為題目,由法律事務實習(一)(二)授課教師指導,或與經其指定之另一名本所專任或兼任教師共同指導。 7、法律事務實習(一)(二)如增設修課人數限制,依合作契約內容定之。 8、非法律系所畢業之學生,應先修習民法專題研究,始得修習法律事務實習(一)之課程。 9、非法律系所畢業之學生,應先修習民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刑法專題研究、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憲法專題研究、行政法專題研究、商事法專題研究,始得修習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憲法與行政法實例演習、商事法實例演習等課程。 10、『法律實習(一)』『法律實習(二)』修課限制,二年級以上碩士生方得修習法律實習;非法律系畢業之學生,應先修習『民法專題研究』,與程序法專題課程(行政法專題研究、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或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三科目擇一修習)。 11、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且無法律相關專業考試證照者,入學後須補修本校學士班法律學士學位學程之院基礎學程與法律核心學程法律科目至少五科(不列入研究所畢業學分)。 12、依本校「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應完成「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修習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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