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業選修科目中,一般財法組研究生及大陸財法組研究生均應修畢該分組課程至少(含)九學分之課程。
2. 本所研究生得選修他所以下所列科目,惟該選休學分數以三學分為上限。
國際環境法(環政所)
國際人力資源管理(國企所)
國際技術移轉(國企所)
全球產業分析(國企所)
發展政治經濟學(民發所)
3. 本所一般財法組研究生得選修他所以下所列科目,惟該選休學分數以三學分為上限。
消費者行為(企研所)
勞動經濟(一)(國經所)
勞動經濟(二)(國經所)
勞動經濟(三)(國經所)
網際網路經濟學(國經所)
財務經濟學(國經所)
環境法總論(環政所)
教育政策研究(教研所)
預算理論與實務(公行所)
公共政策分析(公行所)
4. 本所大陸財法組研究生得選修他所以下所列科目,惟該選休學分數以三學分為上限。
共產主義理論與中國特色專題研究(公行所)
5. 九十學年度入學之大陸所大陸財經法學組學生其已修得之必選修學分得以併計。
6. 九十一學年度專業必修〔行政法專題研究〕課程,得以九十二學年度專業選修〔行政法專題研究〕之課程抵之。
7. 九十一學年度專業必修〔社會主義法制專題研究〕課程,得以九十二學年度專業必修〔社會主義法制〕之課程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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