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必修科目,應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修足。專業必修科目未全部修畢及格者,其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不予受理。
2、本所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所開授法律專業科目,其學分數均得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碩專班及其他推廣教育課程不在此列)
3、民法基礎理論、刑法基礎理論、憲法基礎理論、行政法基礎理論、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商事法基礎理論,七科目必選三科目,總計為九學分為專業必修。選修三科目以上者,其超過九學分以上之學分數,均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
4、本所研究生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開授之科目,應經學業導師事前書面同意,其學分數始計入選修之畢業學分。
5、本組畢業生之學位論文應以實務問題及其解決方案為題目,由法律事務實習(一)(二)授課教師指導,或與經其指定之另一名本所專任或兼任教師共同指導。
6、法律事務實習(一)(二)如增設修課人數限制,依合作契約內容定之。
7、非法律系所畢業之學生,應先修習民法基礎理論,始得修習法律事務實習(一)之課程。
8、非法律系所畢業之學生,應先修習民法基礎理論、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刑法基礎理論、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憲法基礎理論、行政法基礎理論、商事法基礎理論,始得修習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例演習、憲法與行政法實例演習、商事法實例演習等課程。
9、其餘事項依所務會議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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