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必修科目,應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修足。專業必修科目未全部修畢及格者,其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不予受理。
2、本所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所開授法律專業科目,其學分數均得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碩專班及其他推廣教育課程不在此列)3、競爭法專題研究、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經濟行政法專題研究,六組必選兩組,總計為十二學分為專業必修。選修兩組以上者,其超過十二學分以上之學分數,均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4、本所研究生選修本校其他研究所開授之科目,應經學業導師事前書面同意,其學分數始計入選修之畢業學分。5、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經濟行政法或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行政法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6、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經濟行政法(原必修科目)。7、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社會主義法制或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會主義法制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8、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會主義法制(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9、已修畢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所開設之國際經濟貿易法研究課程者,得抵免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之修課要求。10、校際選課以經本所同意者為限,至多六學分,其餘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11、九十六學年度修畢競爭法專題研究及經濟行政法課程者得抵充本規定第三條中二組專業必修課程之一組(六學分)。12、法律事務實習(一)(二)如增設修課人數限制,依合作契約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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