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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
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 98.01.08.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3.23.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040687號函同意備查 98.09.29.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2.17.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217713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訂定之。 第二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自訂增加筆試。 第三條 本校各設有碩士班或博士班之院、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辦法之規定,訂定研究生修業要點。研究生修業要點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入學資格:至少包含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轉系所組規定。 (二)修業年限:至少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最低及最高修業年限。 (三)修課規定:至少包含應修課程、最低應修學分數、抵免學分規定,其中碩士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修學分數,應說明是否包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前已修習之學分。 (四)論文指導規定:指導教授之敦請與更換。 (五)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規定。 (六)學位考試之條件。 (七)其他項目由各系所自行增列。 (八)程序: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應由院、系、所、學位學程嚴予考核,經資格考及格後,並符合本校博士班學位考試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始得由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辦理方式如下: (一) 資格考每學期得辦理一次,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自訂考試日期並受理申請,研究生申請參加各科目之考試次數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自訂。未依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二) 資格考以筆試方式為原則,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應組織委員會辦理資格考相關考試事宜,資格考試由院、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訂定於修業要點內。 (三)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經院、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 (四)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成績及格後,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通知教務處登錄於成績表。 第五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本校規定年限。 (二)修畢所屬院、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 (四)博士班研究生經通過資格考試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者,碩士班研究生經考核及格者;博、碩士班研究生各項考核規定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訂定。 第六條 博士、碩士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以外國文撰寫之論文,其提要仍須以中文撰寫。 第七條 學位考試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限:每學期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之規定;教師在職進修暑期班自研究生完成該暑期註冊手續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必要時亦得經申請核准於正式學制第一、二學期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惟該學期須繳交學雜費基數。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惟是否屬於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應由各該研究所提經行政會議核備。 (三)經指導教授及所屬院、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同意後報請學校核備。 第八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B-)為及格,一百分(A+)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惟碩士學位考試出席委員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博士班學位考試出席委員有三分之一(含)以上評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九條 院、系、所、學位學程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第一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教師在職進修暑期班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送達。 論文(含紙本及電子檔)之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八月十五日、在職進修暑期班為十一月三十日前(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暑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暑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暑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全文電子檔、學位考試成績,本校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並辦理離校手續完成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第十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暑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暑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暑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由院、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提請校長遴聘之,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碩、博士班研究生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其學位考試委員。 第十三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需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時始能舉行。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院、系、所、學位學程會議訂定之。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院、系、所、學位學程會議訂定之。 第十六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七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及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並予退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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