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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期成績不及格,會被學校退學嗎?
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及格者 (學士班未達 GPA2.00 以上;碩士班未達GPA2.70 以上) 應接受學習輔導。 
  • 連續二學期或累計三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及格及歷年修習學分數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 境外學生(以入學當時之身分為界定)累計三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歷年修習學分數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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