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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
本所碩士班最低畢業學分數 37學分
1)專業必修 22學分
2)專業選修 15 學分
◎專業必修科目
課目名稱 |
學 分 |
先 修 科 目 |
備註 |
科目代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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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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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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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五組科目擇二組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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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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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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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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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勞動法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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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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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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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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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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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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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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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選修科目
課目名稱 |
學 分 |
先 修 科 目 |
備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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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財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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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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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財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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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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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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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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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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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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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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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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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法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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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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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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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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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相關規定
一、專業必修科目,一般財經法學組及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均應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修足。專 業必修科目未全部修畢及格者,其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不予受理。 二、本所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所開授法律專業科目,其學分數均得計入專業選修畢業 學分。 三、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勞動法專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競爭法專題研究、公司治理 法制專題研究五組必選兩組,(一)及(二)為連續性科目,總計為十二學分為專業必修。選修兩 組以上者,其超過十二學分以上之學分數,均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 四、本所研究生應自本校下列各研究所開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中必選至少三學分,列為必修之畢業學分,且法律專業科目不列入計算: 五、本所研究生選修前項所列各研究所開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超過三學分,或選修其他研究所開 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者,應經學業導師事前書面同意,其學分數始計入選修之畢業學分。 六、前三項規定,於九十二學年度(含)以前已修有本所相關科目者,不適用之。 七、九十學年度入學之大陸研究所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九十學年度大陸所課程規劃表作為畢 業資格審查基準,其已修得之必選修學分得予併計,相關科目抵免均從寬認定。 八、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經濟行政法或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行政 法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 九、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經濟行政法(原必 修科目)。 十、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社會主義法制或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 會主義法制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 十一、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會主義法制( 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 十二、校際選課以經本所同意者為限,至多六學分,其餘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