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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學院 |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
系所 |
財經法律研究所 |
年度 |
九十七 |
班別 |
碩士班 |
最低畢業學分數 |
36 |
必修學分 |
22 |
選修學分 |
14 |
核心必選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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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五組必選其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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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目名稱 |
學分數 |
先修課程 |
備註 |
提出課程教師 |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 (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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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 (二) |
3 |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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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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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僖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 (二) |
3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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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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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良 |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二) |
3 |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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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專題研究(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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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專題研究(二) |
3 |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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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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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揮彥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二) |
3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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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揮彥 |
專業選修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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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目名稱 |
學分數 |
先修課程 |
備註 |
提出課程教師 |
勞動法專題研究(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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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專題研究(二) |
3 |
勞動法專題研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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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三) |
3 |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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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四) |
3 |
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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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三) |
3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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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四) |
3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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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三) |
3 |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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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四) |
3 |
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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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專題研究(三) |
3 |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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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專題研究(四) |
3 |
競爭法專題研究(一)、(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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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三) |
3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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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揮彥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四) |
3 |
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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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揮彥 |
經濟行政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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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刑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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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法學名著選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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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法學名著選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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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專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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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領域法律問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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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法專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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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與租稅法制專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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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將 |
科技法專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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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僖 |
資本與證交法制專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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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與人權專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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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揮彥 |
法律經濟分析專題研究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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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實習(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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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實習(二) |
3 |
法律事務實習(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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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一、專業必修科目,應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修足。專業必修科目未全部修畢及格者,其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不予受理。 二、本所研究生得選修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所開授法律專業科目,其學分數均得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碩專班及其他推廣教育課程不在此列) 三、競爭法專題研究、民事財產法專題研究、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公司治理法制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五組必選兩組,(一)及(二)為連續性科目,總計為十二學分為專業必修。選修兩組以上者,其超過十二學分以上之學分數,均計入專業選修畢業學分。 四、本所研究生應自本校下列各研究所開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中必選至少三學分,列為必修之畢業學分,且法律專業科目不列入計算: 五、本所研究生選修前項所列各研究所開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超過三學分,或選修其他研究所開授之法律專業以外科目者,應經學業導師事前書面同意,其學分數始計入選修之畢業學分。 六、前三項規定,於九十二學年度(含)以前已修有本所相關科目者,不適用之。 七、九十學年度入學之大陸研究所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九十學年度大陸所課程規劃表作為畢業資格審查基準,其已修得之必選修學分得予併計,相關科目抵免均從寬認定。 八、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經濟行政法或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行政法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 九、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一般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競爭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經濟行政法(原必修科目)。 十、九十一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社會主義法制或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會主義法制專題研究(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 十一、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大陸財經法學組研究生得以勞動法專題研究(一)抵免社會主義法制(原必修科目);原分組選修課程學分數下限(九學分)之規定不再適用。 十二、已修畢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所開設之國際經濟貿易法研究課程者,得抵免國際經濟法專題研究(一)之修課要求。 十三、校際選課以經本所同意者為限,至多六學分,其餘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辦理。 十四、九十六學年度修畢競爭法專題研究及經濟行政法課程者得抵充本規定第三條中二組專業必修課程之一組(六學分)。 |